穗环〔202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有关安排,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特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敏感性质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现就开展我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广州市全域。
(二)试点行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2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等3个行业。
(三)试点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后结束。
二、申请材料
我市试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申请纳入试点免于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也可以按照正常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办理。
对于申请纳入试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函及附表,示例模板详见附件3。
三、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自查拟建项目符合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的,准备好申请函及附表,按项目所在区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各分局复函准予纳入试点管理,免于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各分局复函告知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意见与原因说明。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报试点行业项目前,应认真核对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确保申报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负责。
对于纳入试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设置排污口,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运行期间,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若项目发生变动,导致不再符合试点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
(二)试点政策及咨询方式
试点实施期限内,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试点工作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对于试点工作存在疑问的,可径向各环评审批部门咨询。
附件:1.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引.docx
3.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纳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函(模板).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