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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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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有关安排,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特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敏感性质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现就开展我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广州市全域。

  (二)试点行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2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等3个行业。

  (三)试点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后结束。

  二、申请材料

  我市试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申请纳入试点免于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也可以按照正常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办理。

  对于申请纳入试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函及附表,示例模板详见附件3。

  三、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自查拟建项目符合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的,准备好申请函及附表,按项目所在区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各分局复函准予纳入试点管理,免于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各分局复函告知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意见与原因说明。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报试点行业项目前,应认真核对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确保申报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负责。

  对于纳入试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设置排污口,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运行期间,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若项目发生变动,导致不再符合试点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

  (二)试点政策及咨询方式

  试点实施期限内,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试点工作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对于试点工作存在疑问的,可径向各环评审批部门咨询。


  附件:1.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指引.docx

     2.试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参考值.docx

     3.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纳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函(模板).docx

     4.环评审批部门咨询电话.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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