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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背景、依据
答:我市于2019年11月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穗环规字〔2019〕3号,下称“原联网办法”),本修订稿是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原联网办法的修订延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对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
二、修订原联网办法的必要性
答:一是落实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近年来,《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先后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于2021年8月27日失效,由于上位法变动,应修订有关内容。
二是有利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联网办法》已实施近6年,在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方面取得良好成果,对《联网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工作,巩固机动车排气检验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机动车排气检验准确性、真实性。
三是符合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机构改革要求,《联网办法》中各有关单位名称和职能需做相应调整。
三、《联网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联网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六条明确办法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主体;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联网申请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联网程序;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联网变更申请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联网程序;第十六、十七条明确设立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责任;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重点和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查处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具体指引、联网信息表、联网变更信息表等模板另行公开;第二十三条明确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四、主要修订情况
答:一是更新了有关文件依据,删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已作废),增加《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
二是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要求;维修企业增加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增加检验机构接入专用局域网的硬件设备需遵循“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保障系统和设备的网络安全等要求;删除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分工有关内容;对检验机构罚则的内容进行归并和完善等。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编制体制改革修改完善相关表述,将“据实际情况和编制体制改革修改完善相关表述,“据实际情况和编制体制改革修改完善相关表述,将对检验机构罚则的内容进行归并和,将“据实际情况和编制体制改革修改完善相关表述,将对检验机构罚则的内容进行归并和完善等。车排气检验准确等。
四是为保留附件修改灵活性,减少规范性文件修订频率,原《联网办法》的附件不作为新修订规范性文件的一部分,作为指引文件一并公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文件有效期修改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