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22〕4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各分局,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技术中心,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放检验的日常监管,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4日
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放检验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是指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专网上传有关数据,与市生态环境局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放检验联网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据联网技术核查结果,统筹开展联网工作。
第六条 联网技术核查由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排放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各功能区标识清晰。
(五)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车牌识别装置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检验机构接入专用局域网的硬件设备需遵循“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保障系统和设备的网络安全。
(七)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八)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至少2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放检验档案。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 排放检验联网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验机构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联网资料。
(三)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联网资料进行审核,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市环境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验机构联网传输的核查意见,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技术核查意见,出具联网意见复函。
(五)检验机构实现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第九条 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需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的,应当重新办理联网。
第十一条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未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规定完成验收的,不予接收相关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拟增加检测线数量、改变检测线类型、位置及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应当办理联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办理联网变更需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并按要求填写,办理程序与第八条所规定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办理联网变更需提交《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的法人名称(场地、设备未发生变化)、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检验机构类别等发生改变的,应在有关信息变更后30天内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书面材料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觉遵守《广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验业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穗环〔2014〕103号)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并根据国家和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与市生态环境局实现网络联接,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其监督。
(三)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六)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七)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核查其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记录后,方可进行复检。
(八)在排放检验前,做好车辆外观检查,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
(九)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链路通畅,以及检测过程数据完整,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十)视频监控设备和传输带宽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建立视频监控资料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备查。
(十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线数量、种类及变更情况,检测能力、检测方法等。
(二)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检验机构联网和资质认定情况,检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情况,检测人员操作技术和专业能力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全年检验车辆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联网数据接收上传、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后续开发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如发现多车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同一车型检验合格率异常,首次检验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数据异常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排放检验联网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其检测数据无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处理,不予接收相关检测数据。检验机构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及《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等参考格式另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