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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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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目的及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1月14日公开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其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明确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及公开道歉的程序等内容。

  为落实制定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的任务要求,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经征求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审议后形成了《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送审稿)》,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四)《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1〕2号)等。

  三、制定形式及主要内容

  本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以及不予适用的情形;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对当事人适用本规定的启动程序和申请时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的程序要求、当事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时限和形式要求等;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发现不予适用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及明确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具体数额标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须就是否适用本规定进行说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案卷归档要求、适用本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刊载的时间要求、被撤下的情形,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以及本规定的生效时间、有效期、解释权等,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声明书等模板将另行公开。

  四、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适用的处罚机构除了生态环境部门外,还包括行使部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针对的是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了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公开道承诺守法的从轻处罚是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从轻。

  (二)关于适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适用于罚款类以外、无自由裁量权空间的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程序前提,以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

  (三)关于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材料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能够真实全面反映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情况,并与待证的整改完毕及整改效果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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