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22〕2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我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执法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使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以下简称“处罚机构”)对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仅限含罚款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适用本规定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
处罚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第五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第六条 处罚机构未发现当事人有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与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自愿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期间),向处罚机构提交申请,并可以同步提供整改效果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处罚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处罚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是否已完成整改。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处罚机构应当在核实符合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开道歉承诺要求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处罚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根据要求拟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名、盖章确认后提交处罚机构。
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第十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经处罚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被告知符合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声明书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http://sthjj.gz.gov.cn/)“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公开刊载。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将已公开刊载的当事人声明书通报当事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声明书在属地区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刊载,并链接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后,处罚机构发现其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用本规定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适用的情况,退回申请并撤下当事人声明书。
第十三条 处罚机构应当按以下标准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按照本规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并完成整改的,可以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降低30%的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在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客观反映整改效果的必要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材料的,降低40%的罚款数额;
(三)当事人在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材料,能够客观反映已全部消除环境不利影响的,降低50%的罚款数额。
根据本规定降低后的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罚款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的,处罚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是否受理、适用本规定予以说明。
当事人对是否受理、适用本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 处罚机构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声明书、在网上完成公开道歉的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处罚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的时间计入《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声明书原则上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刊载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已刊载的当事人声明书,因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处罚机构应当依职责撤下。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从轻。
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条件的,处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操作指南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声明书等模板另行公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