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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定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即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抽测、车辆维护修理,实现车辆达标排放的一种管理措施。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是指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维护修理是指对排放控制装置存在缺损、故障,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照原厂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修理或更换相关零部件,使其恢复至正常技术状态并符合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前期实施情况及通告修订内容
我市于2010年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首次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2015年开展了一次修订,2020年因机构改革,市司法局统一组织了一次修订,主要是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作了调整。此次修订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要求的需要。二是延续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的需要。三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原通告共18条,此次修订后的通告也为18条。其中1、2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定义及适用范围;3、4条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及具体实施主体;5-9条明确了排放检验期限要求、检验方法、执行标准以及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维修及相关要求;10-15条明确了对检验机构、维修企业的要求以及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各行政部门应建立监管系统并进行数据交换,明确了超标车辆复检把关要求;16-18条明确了相关用语定义、排放检验工作的咨询电话以及文件有效期。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将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纳入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明确监督抽测的组织和配合实施部门、检验方法和执行标准以及经监测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的维修和复测要求。二是按要求将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范围。三是对原通告中引用标准、文件进行了更新。
三、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适用车辆范围
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所有机动车,以及在本市使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抽测的机动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
机动车所有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期限,按时将车辆送至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并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缴交检测费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配合排放监督抽测工作。
六、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告修订实施后对排放不合格车辆的处理方法
经排放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自行维修并到广州市机动车排气复测点进行排气复检。
经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应选择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复检达标排放。
七、对于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经多次维修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处理方法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八、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亮证收费,同时要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车辆排放检验数据,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机构需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
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气复测点须以联网传输的维修数据信息或相关维修凭证为依据,方可为排气污染物超标的车辆进行复检。
九、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要求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出具维修凭证,明码标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问题的疑问反馈与咨询途径
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020-83190024,机动车维修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