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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21-0148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1-12
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
文号: 穗环规字〔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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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18  浏览次数:-

穗环规字〔2022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所有机动车,以及在本市使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抽测的机动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

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本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配合实施。

四、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本市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组成部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各类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等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放定期检验。

六、各类机动车采用的排放检验方法和执行的排放标准如下:

(一)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验执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标准。定期检验时,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不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轻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监督抽测时,采用双怠速法。

(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验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定期检验时,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加载减速法,不适用加载减速法的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法;监督抽测时,采用自由加速法。

(三)摩托车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执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

(四)其它机动车的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

七、机动车所有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按时将车辆送至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配合排放监督抽测工作。

八、机动车经排放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定期审验。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定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机动车经排放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自行维修并到广州市机动车排气复测点进行排气复检。

九、机动车经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选择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复检达标排放。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十、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车辆排放检验数据,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

十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规范的检验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合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检验行为,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出具维修凭证,明码标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维修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十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及数据库,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维修系统及数据库,两系统间应实现联网并进行数据交换。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由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扩大数据交换的范围。

十五、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气复测点须以联网传输的维修数据信息或相关维修凭证为依据,方可为排气污染物超标的车辆进行复检。

十六、本通告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持有效牌证,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在用汽车,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指对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含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尾气排放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等)进行检查,并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三)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四)机动车维护修理是指对排放控制装置存在缺损、故障,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照原厂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修理或更换相关零部件,使其恢复至正常技术状态并符合排放标准。

(五)轻型汽车、重型汽车的含义从第六条有关标准的规定。

(六)本通告引用的文本如有最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

十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83190024,机动车维修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12345

十八、本通告自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的通告》(穗环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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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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