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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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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规字〔2019〕3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


  《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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