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19〕3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