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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依据
答:本《办法》系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1号)的修订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及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对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答:一是有利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办法》已实施近3年,在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管方面取得良好成果。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工作,巩固机动车排气检验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机动车排气检验准确性、真实性。
二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清理不必要的流程事项及证明文件,为企业减负。
三是符合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调整对《办法》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放管服”精神,简化工作流程。包括:不再要求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须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核查文件;对于类别或检验范围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不再要求其重新申请联网,进行备案登记即可;简化核查流程,对因改变主要检测设备或工控软件而办理联网变更手续的,经检验机构同意,可免于评估流程。
2.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环评、资质认定等工作要求,调整有关工作事项。包括:由“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修改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将“计量认证”的表述修改为“资质认定”;相关环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名称的修改等。
3.结合我市工作需要,修改相关表述,增加政策依据,完善技术部分内容。一是增加《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作为法规政策依据。二是结合新颁布实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国家标准,完善附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等有关技术文件。
4.根据机构改革等要求,规范有关表述。如将“环境保护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