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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要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可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则予以从轻处罚:
(一)按照《暂行规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并完成整改的,可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降低30%的罚款数额;
(二)在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客观反映整改效果的必要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材料的,降低40%的罚款数额;
(三)在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材料,能够客观反映已全部消除环境不利影响的,降低50%的罚款数额。
降低后的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罚款处罚。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未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你(单位)已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不存在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可以在我局(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本指南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期间),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申请,并可以同步提供整改效果材料。你(单位)申请经我局(单位)审核通过后,应在被告知符合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声明书。上述声明书将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http://sthjj.gz.gov.cn/)“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或者属地区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刊载。
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期限、格式内容及材料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我局(单位)将不予受理。如你(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或经核实的现场整改情况不符合条件,或经核实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用《暂行规定》的情形,将退回申请。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可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网址: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3668654.html)查询。
我局将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工作需要对本指南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