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包容审慎执法措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主动承认错误、具备悔过情节,并按要求作出守法承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规定》的守法承诺规定从轻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作出守法承诺的;
(二)已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条件的;
(三)当事人适用过守法承诺规定从轻处罚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不适用《规定》的守法承诺规定不予处罚。
你(单位)主动承认错误、具备悔过情节,愿意作出守法承诺,且不存在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可以在我局(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本指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期间),按照附件格式提交书面守法承诺书。
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期限、格式内容要求提交书面守法承诺书。如你(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或经核实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用守法承诺规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将退回守法承诺书。
我局将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工作需要对本指南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公开。
附件:(当事人全称,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守法承诺书(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