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广州市环境空气一类区缓冲带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 字体:

   

  问:您好!现有一医学研究实验室建设项目,属于医院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用地恰好位于环境空气一类区缓冲带内(不在一类区内)。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号),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但未明确缓冲带内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本项目目前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营运期产生及排放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包括:甲醛、甲醇、氯化氢、甲苯及二甲苯等,拟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排放限值,但存在如下疑问,特向贵局咨询:1、现有项目(医院)早于2002年1月1日建成,因此本项目是否执行DB44/27-2001第一时段标准?2、若本项目应执行DB44/27-2001第一时段标准,则应执行一级标准还是二级标准?3、是否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一类区缓冲带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望回复,衷心感谢!

  答: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项目执行第一时间段限值,2002年1月1日后建设项目执行第二时间段限值,现有医院改扩建项目情况按照留言所述,应执行第二时间段限值,如有其他情况请据实分析确定相关标准;缓冲带为空气质量二类区内沿一类区边界向外300米的范围,《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号)、《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等已有执行标准和要求表述,敬请留意。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