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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前延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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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做法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凌晨5时,广州前延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贮存的表面活性剂(学名:月桂醇磺基琥珀酸酯二钠)的罐体(10立方)底部突发破裂,造成部分表面活性剂泄露。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立即采取沙石堵截泄漏点周边雨水渠,通过回收措施将绝大部分表面活性剂已回收于安全容器内,但仍有约1立方的表面活性剂通过厂内雨水渠流出外环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要求广州前延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对厂区内进行封堵并对下游水体进行拦截和抽水,同时对沿线的泡沫采取消除措施,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布点监测,采集泄漏点至流溪河取水口沿途水样5个,未发现河流沿线存在重金属污染。截至3月10日下午17时30分,沿线河段泡沫已全部消除。3月11日,花都分局再次组织对河涌水质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望顶河水质已全部恢复正常。    

  据事后调查,该公司发生泄漏事故的一车间未配套建设应急池,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是导致此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主因。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九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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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联系人

  杨帆,手机15920401995/办公室020-8696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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