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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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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监管生态破坏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及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内设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后勤保障、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生态环境综合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局法治建设、普法工作。承担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统筹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统筹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题调研。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工作。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环境空气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移动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水与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岸和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

  (六)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八)应对气候变化处。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审批管理处)。统筹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生态环境监测与科技处。统筹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管理生态环境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噪声、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计划。

  (十一)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监督处。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督察整改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海防边防等工作。

  (十三)生态环境执法处,加挂执法支队牌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建立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拟订相关执法制度、程序、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信访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工作,分析全市环境信访形势,提出完善环境治理政策的建议。建立完善全市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考核工作机制。协调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牵头组织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化解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统筹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等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市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反恐怖、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治理等工作。

  (十六)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电话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1号  邮编:510091

电话:020-38920928   传真:020-832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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