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4 16:5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巩固增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成效,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派潭镇、正果镇、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及破坏隔离防护设施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场责令游泳、垂钓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依法查处。通过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有效打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损坏隔离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增强了公众饮用水源保护意识。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将继续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切实保障水源安全。
以下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六)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
(十)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六)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