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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周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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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当事人:周姣

信用编号:BH014330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350352014351008000306

  一、失信行为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作为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No.20240079),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2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黄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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