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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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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02

  当事人: 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1GNW15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205室(住所申报) 

  一、失信行为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9日,我局在对由广东伊康纳斯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的《伊康纳斯研产销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陈洁欣,项目编号:st5302)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事实情形。

  以上事实,有《伊康纳斯研产销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No.20231775),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5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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