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68
当事人:娄红文
信用编号:BH005296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410350000003509410413
一、失信行为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作为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No.20231506),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2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