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
440100 201700 0005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1#烟囱废气排放口,2#烟囱废气排放口,3#烟囱废气排放口。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颗粒物 | 氯化氢 | 镉、铊及其化合物 | 汞及其化合物 |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 二噁英类 | 一氧化碳 |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9144010 1304342 720C | —— | 王福义 | 2018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正常 | 440100 | 该公司所产生的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 |
排放限值 | 50 | 110 | 10 | 10 | 0.04 | 0.05 | 0.5 | 0.1ng TEQ/m3 | 50 |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