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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一分厂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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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

02010

0093

76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冷却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一分厂

914401

0168931

40172

—— 谈强 2016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排放浓度限值 90 10  
1号烟囱、2号烟囱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排放浓度限值 100 300 30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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