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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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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法定代表 人 

 

 

 

40100

20150

0076

排污许可证 普通 电镀废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总铜 总镍 总锌 总铬 六价铬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1440

10170

82149

000

—— 唐台英 2016年7月1日 2019年6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排放限值 80 15 1 20 0.5 0.5 1 0.5 0.1
镍车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总镍                
排放限值 0.5                
铬车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总铬 六价铬              
排放限值 0.5 0.1              
生活废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排放限值 110 15              
电镀酸雾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氯化氢 硫酸雾 铬酸雾            
排放限值 30 30 0.05            
磨抛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粉尘                
铸造废气排放口 排放限值 120                
锅炉燃烧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排放限值 50 200 30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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