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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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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201

8000003

排污许可证 普通 FQ-01 主要大气污染物 甲苯 二甲苯 广州海珠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9144010

5190862

7949

—— 么海滨 2018年5月1日 2019年4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再委托环保公司定期外运至污水厂处理。
排放限值 12 40 70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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