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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分厂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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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

2013010

011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氯化氢 二噁英 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分厂

9144010

168931

40172

—— 谈强 2015年10月1日 2020年9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污染物
排放浓度 100 300 30 60 0.05 1 0.1 0.1ngTEQ/m3
限值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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