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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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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

440100

2010009

902

排污许可证 普通 一二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

1244010

045535

35669

—— 黄华 2018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排放浓度限值 40 8 0.5 20
三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排放浓度限值 40 8 0.5 20
四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排放浓度限值 40 5 0.5 15
厂界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硫化氢 氨气    
排放浓度限值 0.06 1.5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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