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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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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

201900

0002

排污许可证 普通 生产废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总锌 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

91440113

09420609

2A

—— 王义栋 2019年6月1日 2020年5月31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排放限值 70 5 15 0.5 2
生活污水排放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排放限值 500        
工艺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碱雾 油雾 非甲烷总烃
排放限值 150 300 20 10 20 50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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