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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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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

4401112

01600373

6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氯化氢

二噁英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914400

001903

81667P

——

陈锵

2016310

2019123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正常

440100

 

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生活污水精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后用于厂区绿化,均不直接外排。 

排放浓度限值

200

500

65

60

0.5ngTEQ/m3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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