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法定代表人 | ||||||||||||||||||
4401112 01600373 6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废气排放口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尘 | 氯化氢 | 二噁英 |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 914400 001903 81667P | —— | 陈锵 | 2016年3月1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正常 | 440100 |
| 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生活污水精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后用于厂区绿化,均不直接外排。 |
排放浓度限值 | 200 | 500 | 65 | 60 | 0.5ngTEQ/m3 |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