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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朗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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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2

0190000

04

排污许可证 普通 FQ-01至FQ-09 主要大气污染物 臭气浓度 硫化氢 广州市朗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91440112

MA59AJ73

XX

—— 周存全 2019年8月1日 2020年7月31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正常 440100   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等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回用,不外排。
排放限值 6000(无量纲) 0.9千克/小时 14千克/小时
FQ-10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排放限值 35 420 5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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