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
4401002 0190000 04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FQ-01至FQ-09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臭气浓度 | 硫化氢 | 氨 | 广州市朗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 91440112 MA59AJ73 XX | —— | 周存全 | 2019年8月1日 | 2020年7月31日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正常 | 440100 | 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等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回用,不外排。 | |
排放限值 | 6000(无量纲) | 0.9千克/小时 | 14千克/小时 | |||||||||||||||
FQ-10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颗粒物 | ||||||||||||||
排放限值 | 35 | 420 | 5 |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