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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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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

201900

0003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废水排放口 主要大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氟化物 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9144010

1MA59J

4D87U

—— 罗政浩 2019年6月1日 2019年8月31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正常 440100    
90 10 20 5
生产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排放限值 120 120 500 9
主要大气污染物 氯化氢 非甲烷总烃 VOCs 磷烷
排放限值 100 120 30 0.3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硅烷      
排放限值 5      
锅炉燃烧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排放限值 50 200 20  
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硫化氢 臭气浓度  
排放限值 0.33 4.9千克/小时 2000  
千克/小时 (无量纲)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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