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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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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通告》实施的背景

  (一)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本《通告》非发布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是根据省的工作部署,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的有关要求,地方政府发布通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贯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要求,巩固和深化固定源氮氧化物、颗粒物治理,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PM2.5治理取得成效后,臭氧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氮氧化物是6项评价指标之一,也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需进一步巩固二氧化氮达标成效。

  (三)巩固和深化我市固定源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的需要。

  “十三五”期间,我市推进工业燃煤锅炉污染治理,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目前我市仅有24台燃煤机组,均已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燃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污染治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削减氮氧化物排放。

  二、《通告》主要适用于哪些范围?

  《通告》适用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三、《通告》执行时间?

  (一)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4年3月12日起,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的主要内容: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即锅炉烟气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由15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5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35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由2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10毫克/立方米。

  五、《通告》的主要特点

  (一)执行性强。《通告》并非发布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是根据省的要求,执行2019年发布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城市已发布地方排放标准或通告,将锅炉烟气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降低至50或30毫克/立方米。

  (二)可行性强。据前期可行性调研分析,锅炉低氮改造技术成熟,2022年越秀、海珠、天河等区开展试点工作,已有部分燃气锅炉完成改造并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实操性强。根据前期组织锅炉企业代表座谈,企业代表普遍反应锅炉低氮改造施工期约6个月。为此,《通告》明确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并对在用锅炉给予9个月改造过渡期,锅炉低氮改造属于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

  六、逾期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该如何处理?

  通告发布实施后,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逾期仍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七、《通告》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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