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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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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目的及过程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从国家层面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并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的工作目标,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并规定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已过有效期,我市目前无其他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具体裁量权基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为,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实施标准全覆盖,保证行政强制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和局务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报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形成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十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十七)《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十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十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附: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二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

  三、制定形式及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三条内容。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含义和范围,同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全面调查取证作为实施生态行政强制的前置程序,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具体适用情形、法定要求和程序要求。第十条针对辐射事故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形,内容包括实施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实施拆除的执行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加处罚款的程序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过程记录的要求、生态行政强制结果公示的要求、未按本规定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责任规定以及本规定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目前,适用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除了市生态环境局之外,还包括行使相应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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