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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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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解读内容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11月,我市印发实施《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47号),并于2014年1月首次发布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2016年4月,原广州市环保局总结《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2014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的要求,由广州市政府修订发布《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要求各地按《指导意见》要求修订预案,统一预警标准。

  2021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印发实施,该预案将“重污染应急启动条件”调整为与《指导意见》一致,并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对《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5号)即日废止。

  二、《预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健全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预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九个方面内容。与2016年《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比,《预案》按《指导意见》等要求对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测预警以及应急响应、信息发布进行了修改,同时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

  五、《预案》的定位是什么?

  《预案》为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与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六、《预案》实施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预案》成立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督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共包含34个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专家组由办公室召集。

  七、《预案》的预警分级及发布流程是怎么样的?

  预警分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按预测AQI日均值>200的持续时间启动对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持续48小时(即2天)为黄色预警,持续72小时(即3天)为橙色预警,持续96小时(即4天)为红色预警。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统一修改由气象部门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八、《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及主要措施是什么?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措施均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道路移动源、工业源、油气储运源、扬尘源、非道路移动源、面源等的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明确限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对纳入停产限产名单的重点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对C级炉窑企业实施生产调整和错峰运输;对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等措施;对未完成VOCs排放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等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国三载客柴油车和小型载货柴油车限行;增加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国四及以下车辆限行;增加对B级炉窑企业实施生产调整和错峰运输;收严对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限产或停产措施;增加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等措施;增加低排区外的施工工地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水泥粉磨站等全面停产措施;进一步收严对VOCs排放企业限产或停产措施。

  九、《预案》的专业术语解释

  重污染天气:《预案》所指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AQI日均值:《预案》所指为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的AQI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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