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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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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突出位置。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推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量化、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义务、行政许可申请、变更或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情形以及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权责统一,同时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保障。

  (三)满足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需要的必然要求。鉴于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失效,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也进行了调整,有必要重新制定《规定》,将适用范围从局机关扩大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不分章,共十八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在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义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内容包括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申请处理方式、行政许可变更或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情形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的义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包括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以及被行政许可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况;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三、《规定》有哪些制定依据?

  答:编制《规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审批“集成服务”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规定》适用于哪些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答:根据《规定》第三条,目前我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承接有权部门下放、委托其他行政许可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五、如何查询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答:目前我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具体申请办理的流程、申请资料等信息在网页详情页面即可获得。具体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personal/department?region=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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