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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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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等有关决策部署要求的迫切需要。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广州确定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并提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今年初,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等文件,提出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复后采取评估、复核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提出赋予广州市省级环评管理权限,以及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今年7月,省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粤环发〔2020〕3号),对由该厅负责审批的部分项目明确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流程。

  二、编制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

  3.《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4.《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粤环发〔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等四部分。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符合粤办函〔2020〕44号、环综合〔2020〕13号、环评函〔2020〕19号、环办环评函〔2020〕56号等文件规定情形的项目。

  二是明确办理流程。由建设单位选择办理方式,以及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公告及送达方式。

  三是明确监管要求。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技术复核和执法监管,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细则》还配套制定申请书、承诺书、审批意见等格式文本。


  解读途径: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解读时间: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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