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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修订的背景
本《通告》是落实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有关工作要求,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通告》的修订延续。本次修订仅对机构改革后职能与名称发生变化的单位进行统一修订,未对《通告》内容进行修改。后续我局将适时根据《通告》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通告》修订的内容
(一)关于《通告》标题的修订说明。
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修改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理由:按照涉及机构改革清理要求,统一修改有关部门名称。
(二)关于《通告》正文第一段修订内容的说明。
将《通告》正文第一段“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中“环境保护部”名称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理由:按照涉及机构改革清理要求,统一修改有关部门名称。
(三)关于《通告》第七条修订内容的说明。
将《通告》第七条修改为“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环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理由:明确《通告》修订后实施时间和废止事项。
三、《通告》实施的必要性
(一)对柴油车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是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
生态环境部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我国各地分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二)对柴油车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工作的需要。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我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其中,对于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符合相关“IUPR”要求的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转入广州市。此项要求涉及部分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的登记工作。
二是我市重型柴油货车仍执行国五排放标准,修订《通告》有利于重型柴油货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工作的延续。
因此,有必要修订延续《通告》,保障机动车登记工作妥善开展。
(三)延续对重型柴油车及部分轻型柴油车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是巩固我市环境空气治理成效的需要。
对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以及珠三角以外城市转入广州市的轻型柴油车,严格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源头登记环节从严把关,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于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及珠三角城市转入广州市的轻型柴油车,延续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巩固我市环境空气治理成效。
四、《通告》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第一条第一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的说明。
经我局请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同时对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关于第一条第二款的说明。
该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为保障我市从实施机动车旧排放标准向新标准顺利过渡而采取的过渡措施。考虑到部分车主在我市相关类型车辆正式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之前已购买国Ⅳ排放标准汽车,但因故未能在7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为相关车主提供一定的时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关于第一条第三款的说明。
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为相关车主提供一定的时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关于第一条第四款“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仍按‘穗环〔2015〕152号’通知要求执行国Ⅴ排放标准”的说明。
鉴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穗环〔2015〕152号)已明确从2015年12月31日对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为避免公众对本《通告》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与“穗环〔2015〕152号”通知的理解出现歧义,特设此款予以说明。
(五)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的说明。
此款规定对重型柴油车是对环境保护部、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第(四)款“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落实。同时,为避免公众对此款规定与本《通告》第一条对轻型柴油客车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Ⅴ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的交叉理解,同时简化文字,此款特别引入了“其它轻型柴油车”的表述。
(六)关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说明。
与第一条第二、三款的编制理由相同,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保障我市从实施机动车旧排放标准向新标准顺利过渡。
(七)关于第三条的说明。
该条的编制依据是《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第三款“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规定。
(八)关于第四条的说明。
该条是依据国家有关机动车排放标准,将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划分界限在《通告》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