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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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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改的背景

  2016年4月,我局印发实施了《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7年初,我局根据实施情况及工作实际对《试行办法》依法进行了评估修订,适当扩大了奖励范围,并于同年5月印发实施了《办法》。因国家机构改革,2019年我局及原环保系统名称发生了变化。为落实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延续。本次修改仅对机构改革后名称发生变化的单位、部门进行统一修改,并延续了有效期,未对《办法》其他实质内容进行修订。后续我局将适时根据《办法》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办法》修改的内容

  (一)关于《办法》涉及单位、部门名称的修改说明。

  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系统”修改为“生态环境系统”,“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理由:按照涉及机构改革清理要求,统一修改有关单位、部门名称。

  (二)关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内容的说明。

  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

  理由:明确《办法》修改后实施时间和废止事项。

  三、《办法》实施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及更具隐蔽性特点,案件查处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无牌无证电镀作坊藏身民居、仓库,违法生产,且不在监管名录之中,常规监管难以发现,迫切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环境执法力度。自《办法》实施以来,得到市民群众的热情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与民携手打击了多宗污染影响大、主观恶劣、手段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甚至环境犯罪行为。因此,该《办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

    四、《办法》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的说明。

  本条主要对《办法》适用的举报来源以及举报人身份作出了规定。《办法》适用的范围为举报人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向其他单位、部门(包括上级部门)举报,交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案件,不纳入适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公众”,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授意举报者,不予奖励。

  (二)关于第三条的说明。

  本条明确了奖励范围,列举了纳入奖励范围的9种举报事项,即该9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事项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关于第四条的说明。

  本条规定了有奖举报有三种途径,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来信、来访,以及登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举报。同时明确了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同时完整地提供5项信息内容。

  (四)关于第六条第二款的说明。

  本条款明确了奖励条件。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即受理并不代表已符合奖励要求,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尚须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予以奖励;受理审查通过的举报案件,如在承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要求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则撤销举报奖励资格。

  (五)关于第七条的说明。

  本条明确了有奖举报的奖励标准。举报事项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500元。即规定了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根据具体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定。

  (六)关于第八条的说明。

  本条规定了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第一款规定了每一宗有奖举报案件,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即为最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完备举报信息的人,其中来访按照实际记录的时间为准,来信以信件邮戳日期为准,网络以提交的时间点为准;联名举报的,按一宗案件处理,奖金按联名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第二款规定了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即举报《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且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可以合并计算,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办法》附件2对主要条款作出了更多、更详细的解释说明,公众可在我局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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