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民政局、文明办、创建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4]105号),完成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创建“绿色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府[2001]55号)的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决定开展2004年广州市“绿色社区” 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评审时间
2004年11月29日~12月17日
二、 评审程序及机构
2004年广州市“绿色社区”评审工作采取先申报再评审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结果通过评审总结会议审核确定入选名单,由市环保局呈报市政府审批,最后由市政府授予广州市“绿色社区”称号。
广州市“绿色社区”评审组由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创建办及专家组成。
三、 评审要求
全市“绿色社区”的创建评审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区(县级市)级“绿色社区”由区(县级市)审核验收,市级“绿色社区”由市审核验收;要取得市级“绿色社区”必须先是区(县级市)“绿色社区”。
四、 评审标准及命名条件
市级“绿色社区”的评审标准为广州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府[2001]55号)所颁布的《广州市“绿色社区”考评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凡按此《标准》考核总分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单位可命名为市级“绿色社区”。
五、 申报方式
申报市级“绿色社区”以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居委会管辖区为单位进行。申报单位应根据《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标准后,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领取自评表和申报表,填写后送区、县级市有关部门,由区一级进行初评。达到《标准》85分(含85分)以上,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一起于11月25日前送到市环保宣教中心(天河南一路24号805)。
六、 评审安排
2004年市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分为居民调查和现场评审两部分:
(一) 居民调查将由指定调查人员进入各待评社区随机抽取的居民家中进行访问,请各社区密切配合,时间自10月底至11月底;
(二) 现场评审验收定于11月29日起开始进行,具体的现场审核验收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现场审核验收程序:
1. 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报告。申报单位需要做15~20分钟的自评报告,总结汇报创建“绿色社区”的各项工作和成绩,提出未来的发展目标。
2. 审核原始文件资料。申报单位要将创建“绿色社区”工作的原始资料(文字、图片、影像、声音等)按市政府的考评标准中的7个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提供评审小组检查。
3. 检查社区环境。评审小组检查社区环境,查看社区各项硬件建设,内容包括:绿化、美化、环保宣传氛围、学校、居民休闲娱乐场所、垃圾分类等。
4. 现场座谈。为了解社区管理人员的环境意识、“绿色社区”建设工作开展的情况,审核验收期间将与社区管理人员(约10人)进行座谈。
5. 现场评审反馈。评审小组现场考核评估后,由组长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初步情况,指出优势与不足。申报单位负责人要出席听取反馈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
七、 申报单位如有疑问,请与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或市环保宣教中心联系。
广州市环保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文明办
广州市创建办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林智海、张立凡 联系电话:85513013 传真:87578426)
来源: 广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