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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法罚〔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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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64

处罚名称:

郑开云行政处罚案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会同黄埔区环保局于2018911日、12日和17日调查发现,广东恒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台分析仪器(1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原子荧光光度计、3台气相色谱仪、1台离子色谱仪)上20185月以前的原始记录丢失,且部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GZ(E)201711022GZ(E)201611015GZ(E)201711002GZ(E)201609079GZ(E)201803009)未能提供分析仪器上的原始记录;当事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是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开云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11/20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64号 

 

当事人:郑开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略

身份证住址:略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会同黄埔区环保局于2018911日、12日和17日调查发现,广东恒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台分析仪器(1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原子荧光光度计、3台气相色谱仪、1台离子色谱仪)上20185月以前的原始记录丢失,且部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GZ(E)201711022GZ(E)201611015GZ(E)201711002GZ(E)201609079GZ(E)201803009)未能提供分析仪器上的原始记录;当事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是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广东恒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8117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66号),并于同年111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5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0

 

  抄送:市质监局,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黄埔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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