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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法罚〔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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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41

处罚名称:

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行政处罚案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316日、42日、410日、411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将2015年以来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布、油泥(HW08)及废油桶、废油漆桶(HW49)等危险废物共计1753千克,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表第232)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01562251434D

 

 

 

 

法人代表姓名:

余晓明

处罚决定日期:

2018/7/3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7/3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41号

 

 当事人: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1434D

  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316日、42日、410日、411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将2015年以来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布、油泥(HW08)及废油桶、废油漆桶(HW49)等危险废物共计1753千克,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议》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851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37号),并于52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表第23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白云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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