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7〕89号 | ||||
处罚名称: | 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017年7月11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7月31日、8月7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紧靠合兴路一侧围墙内露天堆放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包装桶(HW49),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采取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导致部分残留危险废物与雨水混合溢流;另有部分危险废物处理车间防雨措施不足,未设置围堰和污水收集槽,地面有积水且存在积水外流等情形。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 |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15725642756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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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陆小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00100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1/28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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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7〕89号
当事人: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25642756T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横沥所)
经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017年7月11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7月31日、8月7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紧靠合兴路一侧围墙内露天堆放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包装桶(HW49),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采取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导致部分残留危险废物与雨水混合溢流;另有部分危险废物处理车间防雨措施不足,未设置围堰和污水收集槽,地面有积水且存在积水外流等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9月2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7〕76号),并于同年11月7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