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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法罚〔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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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9

处罚名称: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1031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在炉渣、尾渣堆场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7-1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16734930290U

 

 

 

 

法人代表姓名:

余自甦

处罚决定日期:

2018/3/15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3/15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9号  

 

当事人: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30290U

  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1031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在炉渣、尾渣堆场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1813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1号),并于19日送达。当事人于同年115日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如下:全厂环保治理设施均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炉渣处理场所已设置半密闭式厂房,出于处理工艺需要,经翻渣作业后的炉渣需室外晾晒再进入炉渣处理车间进行分选,室外堆场所堆放的炉渣含水率高达30%以上,基本不会产生扬尘;为进一步管控该区域的粉尘,该室外堆场已采取四周设置防尘网、洗车池等有效措施,并每天安排洒水车、扫地车对周边区域,路面进行清扫,有效减少炉渣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近期对炼钢区域进行了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仅为0.9631.126mg/m3(标准为8mg/m3),其扬尘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排放标准要求。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清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7-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315

  

  抄送:局机控处、执法监察支队,黄埔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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