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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法罚〔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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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10

处罚名称: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广东省大气和水专项督查组2017811日现场执法检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6日、18日调查核实,因当事人离子交换树脂再生管网破裂,导致碱性废水外排至管件加工车间和仓库之间的雨水井,经番禺区环境监测站2017811日对该雨水井内积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井内废水pH11.78、总镍为4.28毫克/升,含有生产废水特征。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点第二项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017082149959

 

 

 

 

法人代表姓名:

唐台英

处罚决定日期:

2018/3/14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3/14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10号 

 

当事人: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49959

  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 

经广东省大气和水专项督查组2017811日现场执法检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6日、18日调查核实,因当事人离子交换树脂再生管网破裂,导致碱性废水外排至管件加工车间和仓库之间的雨水井,经番禺区环境监测站2017811对该雨水井内积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井内废水pH11.78、总镍为4.28毫克/升,含有生产废水特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1214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789号),并于同年1215日送达,当事人于1218日提交书面申请听证,我局于201811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当事人申辩意见如下:2017811日上午930左右,电镀车间开始对超纯水树脂塔进行例行的再生处理,在进行到“NaOH押出”工序时,因管道破裂,部分含氢氧化钠和从树腊内剥离出镍离子的废水流入附近的雨水沟(约250L),导致雨水渠废水超标,经核查《电镀科纯水设备保养记录表》,最近一次树脂塔再生时间为2017726日,当时内部检测未发现异常,之前未进行过任何再生操作,也未发生过废水泄漏;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停止离子树脂再生操作,同时拆除破裂的管道后接驳新的管道,确保无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溶液流入雨水沟,并将临近电镀车间旁雨水井内的积液回抽至废水处理站处理,未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第二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6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314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番禺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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