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8〕13号 |
处罚名称: | 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8月1日、8月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方式,致使含镍废水未按正常流程处理,而是进入综合调匀池与生活污水、车间综合废水等混合稀释后处理排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管道,实现含镍废水依法处理和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15618713299K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王明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4/3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地方编码: | 4001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4/3 |
备注: | |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13号
当事人: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8713299K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第二工业开发区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8月1日、8月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方式,致使含镍废水未按正常流程处理,而是进入综合调匀池与生活污水、车间综合废水等混合稀释后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月1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5号),并于2018年1月18日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书面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无 “私设暗管”的主观故意;2.虽然回收系统后废液总镍浓度为17.6mg/L,但废液经过后续处理后从总排口排放,并非超标排放;3.我司对生产车间进行了停产检查和整改。
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管道,实现含镍废水依法处理和达标排放,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番禺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