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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法罚〔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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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13

处罚名称:

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日、8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方式,致使含镍废水未按正常流程处理,而是进入综合调匀池与生活污水、车间综合废水等混合稀释后处理排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管道,实现含镍废水依法处理和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15618713299K

 

 

 

 

法人代表姓名:

王明沧

处罚决定日期:

2018/4/3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4/3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13号 

 

当事人:广州番禺隆胜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8713299K

  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第二工业开发区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日、8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方式,致使含镍废水未按正常流程处理,而是进入综合调匀池与生活污水、车间综合废水等混合稀释后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11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5号),并于2018118日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书面申请,我局于2018130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 “私设暗管”的主观故意;2.虽然回收系统后废液总镍浓度为17.6mg/L,但废液经过后续处理后从总排口排放,并非超标排放;3.我司对生产车间进行了停产检查和整改。

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管道,实现含镍废水依法处理和达标排放,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43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番禺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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