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穗环法罚〔2018〕15号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15

处罚名称: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广东省大气和水专项督查组2017811日现场执法检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6日、18日调查核实,2017811日,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位于锌合金车间楼顶的15#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停用,导致酸雾废气未经碱液喷淋由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4-1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017082149959

 

 

 

 

法人代表姓名:

唐台英

处罚决定日期:

2018/4/25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4/25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15号  

 

当事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49959

  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 

经广东省大气和水专项督查组2017811日现场执法检查及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816日、18日调查核实,2017811日,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位于锌合金车间楼顶的15#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停用,导致酸雾废气未经碱液喷淋由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1220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794号),并于同年1223日送达,当事人于1229日提交书面申请听证,我局于201811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当事人申辩意见如下:我司委托广州千成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锌合金车间安装水冷柜式空调,因该车间楼顶仅一个电柜可连接电源,当天外包工程施工商在施工时断开15#废气处理设施喷淋装置电源接电,后未接回,导致该喷淋塔停用;公司建立《废气控制程序》安排人员进行巡检并记录,频率为2天一次,根据《酸雾塔检查记录表》显示,810日检查发现锌合金车间4个酸雾塔均正常运行,喷淋液pH值为11,满足废气处理要求,而811日是巡检空档期,未能及时发现断开喷淋装置的电源,当时已立即恢复电源,同时增加外接电源供外来施工及临时用电使用,巡检也改为每天一次,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4-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425

   

  抄送:局机控处、执法监察支队,番禺区环保局。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