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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16号
当事人:广州博奥皮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5667054T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东新围东宝街27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12月5日、6日调查显示,当事人的部分废染料桶、废树脂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均为HW49)和沾染危险废物的废编织袋、废塑料膜和纸皮等在厂区露天堆放,未及时收集贮存;废润滑油(HW08)贮存场所地面无防渗措施,未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及泄露液体收集设施;使用部分废树脂桶(HW49)等危险废物盛装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混合堆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8年1月1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7号),并于1月1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3月7日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如下:我司有对危险废物建立规范化处理流程,当时生产现场在整理化料仓产生废编织袋,未能及时收集遗留在现场并非长期露天堆放,是操作人员偶然失职的错误;贮存场所当时设有收集设施,已立即改善贮存场所对原有硬化地面设导排渠,刷防渗漆;工业废物跟生活废物均有分类管理存放,当时因工作人员在整理废桶时将自己的工作手套及一些纸袋遗留在桶内,并非是混合堆放或未分类处理。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项、第二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4.3第5项、§12.4.6第4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8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