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7〕83号 | ||||
处罚名称: |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1月5日、6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原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建设的110kV高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于2009年7月21日经我局穗环管影〔2009〕136号文批复同意,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至今未完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10(1)(C)项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处罚款4万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0158952775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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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甘霖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9/2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00100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9/25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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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7〕83号
当事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752M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1月5日、6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原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建设的110kV高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于2009年7月21日经我局穗环管影〔2009〕136号文批复同意,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至今未完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7年8月2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7〕66号),并于8月2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8(2)(A)(c)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4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抄送:局环评处、执法监察支队,天河区、增城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