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穗环法罚〔2017〕83号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7〕83号

处罚名称: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年1月5日、6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原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建设的110kV高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于2009年7月21日经我局穗环管影〔2009〕136号文批复同意,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至今未完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10(1)(C)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处罚款4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01589527752M

 

 

 

法人代表姓名:

甘霖

处罚决定日期:

2017/9/25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9/25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7〕83号

 

当事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752M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715日、6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原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建设的110kV高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于2009721日经我局穗环管影〔2009136号文批复同意,于20098月开工建设、2009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至今未完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782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766号),并于82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82)(A)(c)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4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抄送:局环评处、执法监察支队,天河区、增城区环保局。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