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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77号
当事人:广州博奥皮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5667054T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东新围东宝街27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5月9日、11日调查发现,当事人东厂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存在废树脂桶和废染料包装箱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部分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部分识别标志内容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18年11月1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78号)并于11月16日邮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称:1.出现问题的原因系操作人员疏忽大意漏填信息,入库时检查不仔细。并立即予以改正;2.该司有设置危险识别标志,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已立即改正,望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经审查,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4.9.2、14.9.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9日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