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8〕74号 |
处罚名称: | 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1日、22日、25日及8月16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附近设有一台水泵,水泵抽水端连接一根软管,将本应经收集至高浓度含铬废水收集池后加药混凝再外运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的高浓度含铬废水,抽送至混合废水收集池;此外,当事人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旁的水泵还设有3个排水方向的管道(通过三通管连接),除其中之一正常排至通过槽车外运的污水口外,其余两个分别排向泥渣储备池1和2,且上述泥渣储备池内的上清液均通过水泵排至混合废水收集池。 另查明,当事人混合废水收集池主要收集电镀车间产生的综合废水、冲洗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的含镍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的低浓度含铬废水,后续经电凝、曝气、pH调节、沉降、砂滤等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放至上横沥水道。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5.2.1.1 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三个月,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为准,处罚款100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15708214709A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伟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7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地方编码: | 4001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2/7 |
备注: | |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74号
当事人: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08214709A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横沥段2号(横沥所)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1日、22日、25日及8月16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附近设有一台水泵,水泵抽水端连接一根软管,将本应经收集至高浓度含铬废水收集池后加药混凝再外运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的高浓度含铬废水,抽送至混合废水收集池;此外,当事人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旁的水泵还设有3个排水方向的管道(通过三通管连接),除其中之一正常排至通过槽车外运的污水口外,其余两个分别排向泥渣储备池1和2,且上述泥渣储备池内的上清液均通过水泵排至混合废水收集池。
另查明,当事人混合废水收集池主要收集电镀车间产生的综合废水、冲洗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的含镍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的低浓度含铬废水,后续经电凝、曝气、pH调节、沉降、砂滤等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放至上横沥水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11月1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71号),并于11月1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5.2.1.1 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三个月,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为准,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当事人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当事人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当事人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7日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南沙区环保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