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8〕79号 |
处罚名称: |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4日、26日调查显示,2018年6月20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外排生活污水的总铜浓度为2.66毫克/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铜≤2毫克/升)。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16665939442A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王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2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地方编码: | 4001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2/12 |
备注: | |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79号
当事人: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65939442A
地 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谱东路3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4日、26日调查显示,2018年6月20日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外排生活污水的总铜浓度为2.66毫克/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铜≤2毫克/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9月7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58号),并于同年9月17日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听证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如下: 2018年6月20日,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可能存在较大的取样、检测误差,同时黄埔区环境监测站对生活污水同步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达标,而且也进行自行同步监测,市监测站结果与区监测站及该司的测定结果差距较大;2018年6月23日,突击对生活污水排口及污水总排口进行二次现场取样,及对管道、接户井进行全面排查,市监测站、区监测站、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和该司实验室对生活污水再次进行同步取样,监测结果均显示达标;7月25日,市监测站再次对我司生活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我司生活污水各项指标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另外,告知书所列处罚裁量过重根据,自行计算处罚额低于告知书所列金额;已经安排认真自查,并举一反三,严格遵照法规及各项管理要求,目前已经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经审理,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监测报告印证其观点,且后续监测达标不能否定6月20日超标排放的事实,但鉴于当事人采取一定的整改行为,本案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5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黄埔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