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环法罚〔2018〕80号 |
处罚名称: |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0日、22日、23日、26日、8月9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厂区西南角雨水井内有一条PVC管,检查时有水通过该管外排,井内初期雨水等可通过该管流至市政管网的接户井。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5.8.3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116665939442A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王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2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地方编码: | 4001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2/12 |
备注: | |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80号
当事人: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65939442A
地 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谱东路3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6月20日、22日、23日、26日、8月9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厂区西南角雨水井内有一条PVC管,检查时有水通过该管外排,井内初期雨水等可通过该管流至市政管网的接户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13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75号),并于同年11月14日送达。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如下:厂房贮罐区西南转角雨水井底部有一条不明管道,确认该管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户井(该井口是该司厂区唯一合规排放污水的接入口),经全面排查并咨询施工单位,核实该管道为厂区建设施工期间由施工方设置的临时施工排污管,厂区施工完成后已封堵并遗弃,并无水通过此管排出,近期由于雨水冲刷而导致其裸露出来,对此管的设置并不知情,之前对厂区管网的例行检查中亦未发现此管道,已对该管道重新做永久性封堵处理,并在2018年6月27日完成封堵工作,此外,对厂区内所有管井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清理和修缮井底、井壁,并进行管网及泵阀设施保养;已按规定对厂区初期雨水建有收集处理设施及规范的监督管理措施,初期雨水的收集得到有效收集管理,不会通过雨水井外排。经审理,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5.8.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抄送: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黄埔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