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番禺精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87043330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横沥段2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7月11日、24日、25日及8月24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情况下,直接混合收集、贮存、运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代码分别为“336-054-17”的化学镍报废液(即高浓度含镍废水)及“336-066-17”的退镀液等两类来源不同、成分不同、不宜混合存放、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混合外运量共计7855.08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30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80号),并于12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4.12.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5日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